泉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深度解析,十问十答,

泉州 更新于:2025-04-24 02:53
  • 安逸

    1. "什么是泉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政策?" 泉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是指泉州市政府根据国家关于失业保险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将由省级政府统一负责,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2. "政策实施的目的有哪些?"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 -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 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 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 - 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 失业金: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 - 医疗补助:用于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温暖补助:在寒冷季节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温暖补助。
    5.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泉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泉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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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nry237397410

      泉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十问十答

      问题1:失业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2:失业保险费缴交基数是多少?

      答:以上一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作为依据,核定失业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方案,逐步调整提高至60%,上限按300%执行。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逐步实现失业保险费与企业养老保险费同步征缴。

      问题3:失业保险缴交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

      问题4: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是什么?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相关待遇及发放标准?

      答:1.失业保险金: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每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5.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发放。该补助不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同时享受。

      问题6:失业保险金中止发放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问题7: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再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题8: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什么?

      答:省内,失业保险关系在全省范围内可直接转移接续不转基金,待遇转移仍按迁出地标准执行,由迁入地负责发放。

      省外,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9:有哪些相关法律责任?

      答: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10: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有哪些?

      答:线上,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客户端、微信、支付宝、闽政通、福建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泉州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公众号等线上渠道进行申领。

      线下,失业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到最后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0595-28133899

      鲤城区:0595-22280229

      丰泽区:0595-22584064

      洛江区:0595-22633578

      泉港区:0595-87991768

      石狮市:0595-88781025

      晋江市:0595-85698477

      南安市:0595-86357533

      惠安县:0595-87390967

      安溪县:0595-23232174

      永春县:0595-23872658

      德化县:0595-27223905

      台商区:0595-6818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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